申請人:董某某
被申請人:豐寧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曉云,****監(jiān)管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樹起,****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周連華,****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
董某某不服豐寧滿****管理局(以下簡稱“****監(jiān)管局”)對其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行政復議案,本機關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并對涉事紅柳枝是否符合GB4806.8-2016標準進行專項說明;
3、確認被申請人未告知救濟途徑的行為程序違法。
申請人稱:
申請人通過**12315****小吃店經營的紅柳大串使用的紅柳枝不符合GB4806.8-2016標準。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8日通過12315平臺回復稱不予立案,理由為經營者提供了供貨商資質、購物憑證和檢驗報告。申請人不服的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未依法審查檢驗報告的關聯(lián)性
1、檢驗報告未針對紅柳枝安全性
被申請人僅以經營者提供檢驗報告為由不予立案,但未說明該報告是否檢測了紅柳枝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標(如二氧化硫殘留、五氯苯酚等)及遷移物限量等GB4806.8-2016核心項目。根據(jù)《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報告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籠統(tǒng)的檢驗結論不能替代對具體標準的符合性認定。
2、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
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推送的回復中,既未附檢驗報告原文,也未說明報告編號、檢測機構及具體結論(如僅提供合格字樣),導致申請人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此行為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應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及依據(jù)”的規(guī)定。
二、程序嚴重違法:未告知救濟途徑
被申請人在12315平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中,完全未提及申請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違反《中華人民**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告知救濟途徑”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調查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1、未對紅柳枝實物抽樣檢測
紅柳枝作為直接接觸食品的材質,其安全性需通過實際抽樣檢測確認。被申請人僅審查書面材料,未對店內使用的紅柳枝是否符合標準進行實質性驗證,屬于調查不充分。
2、未回應舉報核心問題
申請人舉報焦點為紅柳枝是否符合《GB4806.8-2016》,但被申請人未在回復中對該標準任何具體指標予以回應,屬答非所問。法律依據(jù):1、《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五條;2、《中華人民**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3、《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證據(jù)審查規(guī)則);4、《GB4806.8-2016》第4章“技術要求”。
申請人提交證據(jù)材料:
1、12315平臺舉報及立案情況告知截圖1份,2頁;
2、實物圖片與購買憑證各1份,2頁。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我局關于董某某投訴(12315投訴舉報平臺登記時間為2025年5月30日)的調查簡要經過及認定的事實
2025年6月3日,我局接到董某某通過12315平臺舉報單(113********250********489),****小吃店售賣的紅柳肉串其紅色柳枝作為直接接觸食品不符合GB4806.8。執(zhí)法人員于2025年6月17日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小吃店從事小餐飲經營,所經營的在美團外賣單上稱紅柳羊肉串的食品是用原料為袋裝,包裝袋上標注信息內容為某品牌小串;凈含量:計量銷售;生產商****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產品類別是速凍面類與調制食品、食用方法是無需解凍,依產品特性可選擇油炸、鐵板、燒烤、涮鍋均可的半成品(已串好)烤制后賣給顧客。****小吃店現(xiàn)場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生產廠家(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購進紅柳羊肉串的小程序記錄打印件。經核查,未發(fā)現(xiàn)有舉報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
我局依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guī)定于2025年6月18日將不予立案情況告知舉報人。《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未規(guī)定有告知舉報人處理依據(jù)和救濟途徑的義務。
本局針對申請人的舉報已進行了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反饋給董某某,已經履行了核查處理及告知的法定職責。我局經核查后是否立案的告知行為既沒有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也沒有增加申請人義務,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復議受理條件。
綜上,我局已依法履職,作出的行政行為符合規(guī)定,請求對當事人的復議申請依法予以駁回。
被申請人提交證據(jù)材料:
1、**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及舉報人上傳的涉案商品照片各1份,2頁;
2、****監(jiān)管局現(xiàn)場筆錄1份,3頁;
3、涉案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3頁;
4、涉案商品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各1份,3頁;
5、涉案商品的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各1份,4頁;
6、涉案商家提供的進貨商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1份、1頁,交易記錄1份、3頁,涉案商品照片4份,4頁,共8頁;
7、****監(jiān)管局不予立案審批表1份,1頁;
8、****監(jiān)管局行政執(zhí)法證復印件2份,1頁。
經審理查明:
2025年6月3日,董某某通過12315投訴舉報****小吃店涉嫌使用不符合GB4806.8標準的紅柳枝制作食品。
2025年6月17日,****監(jiān)管局執(zhí)****小吃店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該店提供了所購紅柳枝肉串的供貨商資質、產品檢驗報告以及交易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該肉串****公司生產、河****公司銷售的速凍食品,其出廠檢驗報告包含形態(tài)、色澤、組織狀態(tài)、雜質、滋氣味、凈含量負偏差、包裝情況、過氧化值等項目,檢測結果為合格。因董某某只提供了購買記錄和紅柳肉串的圖片,并沒有提供該紅柳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證據(jù),****監(jiān)管局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涉案商家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產品,決定不予立案。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材料:舉報單及舉報人上傳的涉案商品照片,現(xiàn)場筆錄,涉案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涉案商品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涉案商品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進貨商家營業(yè)執(zhí)照,交易記錄,涉案商品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行政執(zhí)法證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
董某某舉報時提到的GB4806.8-2016是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的國家標準,該標準適用于直接接觸食品的紙類產品,而紅柳枝作為直接接觸食品的竹木制品應執(zhí)行GB4806.12-2022即食品接觸用竹木材料及制品的國家標準。董某某如質疑紅柳肉串不符合食品安**家標準可進一步提供該產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損害、財政損失等侵害的初步證據(jù),以便市場監(jiān)管部門掌握更多線索從而更有針對性地調查。****監(jiān)管局現(xiàn)場檢查確認涉案商家購進紅柳肉串時主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所購紅柳肉串有相應檢驗報告,經檢驗是合格產品。
****監(jiān)管局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涉案商家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家標準的相關產品并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因12315平臺是**統(tǒng)一的投訴舉報信息一體化平臺,實行統(tǒng)一的投訴舉報數(shù)據(jù)標準和用戶規(guī)則,其模塊及信息欄顯示內容都有固定格式,沒有救濟途徑告知信息欄,下級機關也無法隨意添加,****監(jiān)管局故意不告知救濟途徑情形。
本機關復議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豐寧滿****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告知申請人董某某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