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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市行審證(2)字〔2024〕105號
關于江****公司
年處理18萬噸廢舊**鋰電池綜合利用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批復
江****公司:
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的規(guī)定,你單位提出的年處理18萬噸廢舊**鋰電池綜合利用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受理后,經(jīng)組織專家和有關單位對你單位提交的該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文件、資料內(nèi)容(和現(xiàn)場情況)的審查,同意該建設項目通過安全條件審查(贛虔?;椖堪矖l審字〔2024〕030號)。請將《江****公司年處理18萬噸廢舊**鋰電池綜合利用項目安全條件評價報告》作為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依據(jù)之一。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經(jīng)審查通過后,方可開工建設。此外,如果該建設項目周邊條件、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chǎn)品方案、裝置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變更了建設地址,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及時向我單位重新申請該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本意見書自頒發(fā)之日起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未開工建設的,本意見書自動失效。
聯(lián)系人:陳建東 聯(lián)系電話:****383
****審批局
2024年12月12日
抄送:****管理局,****管理局,******公司。 |
**** 2024年12月12日印發(fā) |